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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货款偿付时间,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约定货款偿付时间,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医药公司一直为某医院供货。2015年5月12日,医药公司、某医院经对账确认某医院欠医药公司货款60847.3元,某医院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医药公司48879.5元。医药公司多次催某医院支付上述款项,但某医院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综上,现医药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上述欠款48879.5元并赔偿医药公司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关于利息诉求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要求赔偿利息的诉求。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医药公司药品货款48879.5元;二、驳回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医院承担。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中,要明确货物和货款的给付时间

本案中,医药公司、某医院之间的供货关系说明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医药公司为某医院供应货物后,某医院应当依照约定给付货款。关于医药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双方并未明确货款的的偿付时间,故医药公司要求某医院支付利息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医院在法院判决的给付日之内仍未给付钱款的,医药公司可以要求某医院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所以,现实生活中进行商品买卖时,一定要约定好货物和货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能够由更明确的依据进行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货款偿付时间,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进行商品买卖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货物和货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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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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