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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4年6月6日,周某以及担保人张某与董某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周某从董某处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利率为月息2%,借款人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张某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董某如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周某及其担保人以资金不足为由,称短期内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并应董某的要求出具了借款展期声明。现董某起诉要求周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息2%的利率向董某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60000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1000元,同时承担本案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张某辩称,刚开始其本人为周某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就没有继续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半年,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偿还原告董某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2014年1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律师说法:借款期限延长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董某与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周某在借款到期后以及展期期限内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董某与周某在2014年12月6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是对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违约责任的问题,董某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双方虽有明确约定,但超过年息24%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

以上就是关于“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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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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