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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应当由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应当由谁赔偿

2014年10月23日,康某乘坐X路公交车(驾驶员安某),左车轮因压在石块儿上导致车身颠簸,将康某从座位上颠起又跌在座位上,经医院诊断为腰3椎体骨折、腰4椎体楔形变,住院12天,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由公交公司支付。康某于同年11月4日出院,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后续医疗费280元、护理费5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1654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1579元。公交公司辩称:涉案事故发生时,涉案公交车处于正常驾驶状态,当途经事发地点时因障碍物较多而发生了轻微的颠簸。除康某外,车上其他乘客均未受伤。因此,驾驶员已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无任何过错,本次事故应属于意外事件,且公司对康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经进行了赔付,无需在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280元、护理费5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1654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1579元;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康某承担733元,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295元。

律师说法: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表明了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公交公司无法证明康某在乘坐X路公交中是由于康某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而导致的摔伤,只能认定为涉案公交车驾驶员因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而导致康某受伤,所以,公交公司在这段运输关系中应当对康某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不能仅仅只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还包括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所以公交公司的两个抗辩理由都难以成立,故此康某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的诉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以上就是关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应当由谁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并且对在途期间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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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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