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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匿财产可以再次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一子张小三。2012年夫妻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三由李四抚养,张三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二人名下的花园小区房屋及房内一切物品归李四所有;张三经营的公司、汽车等财产归张三所有。2015年,李四发现张三现在居住的商品房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买,遂起诉法院,请求对新发现的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隐匿方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三经营的公司、汽车等财产归张三所有。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张三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属于过错方,故判决房屋归李四所有,李四给付张三100万元折价款。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三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张三隐匿财产,属于过错方,判决少分财产,房子归李四所有,李四只需支付少量的折价款。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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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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