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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上涨能解除合同吗?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租金上涨房东涨房租 为求利益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子年租金为3万元,张三须于每年12月1日将房租交齐。合同履行到第五年时,随着房价上涨,租金一路飙升到每年5万元。李四遂提出涨房租,与张三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交易的合同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判决合同不得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愿平等,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房价调控,供需的影响,房价及租金一路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并不属于情势变更,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慎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情势的变动不同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比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4.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法院一般慎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案中,李四因为房价上涨就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混淆了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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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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