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婚后父母将拆迁房登记在张三名下 李四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该财产
张三与李四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张三父母居住的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张三父母分得两套98平米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拆迁安置房的房本下来,张三父母将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了张三名下。2016年10月,李四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张三的拆迁安置房。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张三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争议房屋系张三父母出资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请求分割该套房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争议房屋系张三父母出资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分割,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