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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赠与夫妻一方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此文章帮助了18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婚后父母将拆迁房登记在张三名下  李四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该财产

张三与李四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张三父母居住的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张三父母分得两套98平米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拆迁安置房的房本下来,张三父母将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了张三名下。2016年10月,李四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张三的拆迁安置房。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张三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争议房屋系张三父母出资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请求分割该套房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争议房屋系张三父母出资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分割,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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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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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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