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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超市购买过期食品 消费者要求赔偿

2017年5月1日,张三在欧欧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欧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法院判决: 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购买的“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法院依法判决,欧欧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三5586元。

律师说法: 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欧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张三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欧欧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欧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三有权要求欧欧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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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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