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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淘宝店铺,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张三私自转让淘宝店铺又反悔被起诉

2014年4月9日,张三与李四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张三将支付宝认证名称“至诚开拓”淘宝店转让给李四。李四支付转让费20,000元。“至诚开拓”淘宝店经实名认证的经营者为张三,王五为代管人。2015年12月3日,张三找回了系争店铺的密码,系争店铺处于张三控制之下。2016年7月,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王五支付违约金6,000元;退回保证金11,830元;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4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张三应赔偿李四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张三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张三与李四的转让合同,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张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李四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网络店铺私自转让行为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张三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张三与李四的转让合同,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张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李四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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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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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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