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婚内所欠债务,离婚时要求共同承担
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结婚,婚后却沾染上了赌博恶习,欠下了大量的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从2013年至2015年,张三瞒着李四分10多次借赌友的钱款共计16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张三对家庭不管不问。2016年12月,妻子李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张国青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自己欠款16万余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四分担。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是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5年,张三瞒着李四分10多次借赌友款钱共计16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1.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2.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张三的赌博行为也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