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买房迁户口约定保证金发生纠纷
小李花了120万买了一套90平米的两居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小李给付100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其余20万元留作户口迁走的保证金。之后,小李转账完成100万房款的交付,王五与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之后,王五的前妻户口仍在该房屋之内。经过多次协商,王五的前妻拒绝迁出户口,故小李扣留20万元不交付。王五诉至法院,认为户口迁动属于户籍部门管理,他已将户口迁出,履行了合同,要求小李退还20万押金。
法院判决: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现王五的前妻不同意将户口迁出,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王五承担,王五主张该约定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现王五要求小李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买房户口不迁走 可以约定保证金保护权益
1.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自愿平等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本案中,虽然户口迁移无法强制处理,但是基于不迁移户口需支付违约金或者保证金等约定,法律予以支持。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