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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协议能够强制履行吗?

此文章帮助了18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出卖人以不符合限购政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被起诉

2010年10月20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自有房屋一套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付清首付款60万元,但是张三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过户。张三认为,李四签订合同时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故李四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张三履行合同,配合房产过户。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 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注意到李四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要需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而李四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购房的条件,但是在合同履行时,满足了社保的购房条件,应认定其具有购房资格。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张三应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

律师说法:限购政策可导致合同解除 具备购房资格应继续履行合同

1.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截至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若买方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合同应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

本案中,李四的社保记录截至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时已经符合了购房资格,张三不能因为合同签订时李四不具备购房资格而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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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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