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夫妻离婚 要求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张三与李四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育一子张小三。2008年6月,张三与李四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张小三。2016年8月,张三想与李四离婚,李四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小三的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李四要求将这个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小三的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李四要求将这个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