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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18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夫妻离婚 要求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张三与李四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育一子张小三。2008年6月,张三与李四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张小三。2016年8月,张三想与李四离婚,李四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小三的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李四要求将这个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小三的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李四要求将这个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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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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