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无法办理执照,中石油拒付租金被诉至法院
2010年8月19日,海永农机站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由中石油分公司向海永农机站租赁某加油站资产及整体经营权;租赁期限为15年,自加油站交接之日起计算租期,前两年租金为每年23万元,第三年起每年18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0年9月1日办理交接手续,加油站由中石油分公司管理经营,但因相应证照无法变更,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没有按期给付租金。海永农机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石油分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中石油分公司反诉称,由于海永农机站未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不同意变更营业执照,导致中石油分公司不能正常合法经营加油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石油分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判令解除《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要求海永农机站赔偿损失35403803元。
法院判决:支持农机站的诉讼请求,中石油应当承担租金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永农机部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的《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石油分公司作为业内知名企业的分公司,其有能力亦有条件对商业风险作出合理判断,对商业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有充分认知。合同订立时,双方进行了沟通与协商,对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证照无法变更情形及解决方案亦有过考量与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海永农机部亦履行了协助义务,在证照无法变更的情况下,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由此引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风险,不应归责于海永农机部。判令解除《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租赁合同》;中石油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永农机部迟延付款违约金及租金;支付海永农机部合同解除违约金56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中石油分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有能力亦有条件对加油站证照可能无法变更的商业风险做出合理判断与认知。因此,在合同仅对海永农机部课以协助办理并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时,中石油分公司不能将证照未能变更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归责于海永农机部,而应自行承担这一商业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不仅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且市场地位、经济实力悬殊。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缔约能力和行业经验,依法准确区分商业风险和主观过错,确定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和后果,依法公正保护了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