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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共享汽车帐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143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共享公司要求承担车辆贬损损失费引发争议

林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后保险公司赔付。但林先生并未想到的是,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要求在其垫付的维修费中扣除车辆贬值损失。该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用户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3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林先生主张其在注册共享汽车平台时并未留意协议内容,认为车辆已经购买过保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要求其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没有依据,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 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主张其在注册共享汽车平台时并未留意协议内容,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1.合同条款在自愿平等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便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共享汽车网络平台的注册条款中会写明平台的免责情形,甚至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受损时还约定了使用人赔偿比例较高的车辆贬值损失或加速折旧费。一旦同意相应协议约定,就将受到其中条款的约束,而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条款将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林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后保险公司赔付。但因为林先生自己的过失,并未留意注册共享汽车时的协议内容,对车辆贬损损失条款未尽到合理注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款项。

在此提醒,共享汽车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应注意平台免责条款以及事故车辆的相关约定,尽量避免发生事故后引发纠纷。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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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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