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房产被执行,案外人主张权利
金勤贵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东,并于2015年4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查封了位于湖州市吴兴区星海明城A幢某房产(以下简称讼争房产)。吴兴法院判决陈东返还金勤贵借款本息合计108244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金勤贵向吴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吴兴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在讼争房产上张贴了腾房公告。
何芬芬以其为讼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吴兴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何芬芬的执行异议请求。何芬芬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吴兴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为:1.立即停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确认讼争房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为:1.虽然讼争房产登记在陈东名下,但何芬芬已于2014年12月8日与陈东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约定讼争房产归何芬芬所有;2.离婚时间早于陈东向金勤贵借款的时间,陈东的债务系个人债务。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较为均等,无恶意逃债故意。4.何芬芬一直居住于讼争房产内,涉及其生存权益,请求法院予以优先保护。
法院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东对金勤贵所负的债务发生在何芬芬与陈东离婚之后,债务系陈东的个人债务。金勤贵虽对讼争房产实施了财产保全,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其仅为陈东的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定信赖利益。何芬芬与陈东因感情不和早于2013年分居,且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协议离婚时间也早于陈东对金勤贵债务的发生时间,可见双方的离婚行为无明显恶意串通的故意。离婚协议约定中,何芬芬与陈东对共有财产做了较为均等的分割,陈东的责任财产并未因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而明显减少,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无恶意串通逃债的嫌疑。何芬芬主观上不属于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办理讼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等有重大过失的情况,过错程度不足以排除其对讼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何芬芬一直居住于讼争房产,名下除讼争房产外无其他房产,对其主张的对讼争房产的生存权益及支配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陈东的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判决不得执行查封的湖州市吴兴区星海名城A幢某室房产;何芬芬享有湖州市吴兴区星海名城A幢某室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其作为优先债权人,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可对抗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
3.离婚行为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讼争房产产权变更的约定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离婚行为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案外人与债务人存在长期分居、曾起诉离婚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况,一般认定离婚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的故意。2.案外人与债务人离婚的时间是否早于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债务关系发生的时间。如果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债务发生的时间,则涉案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一般认定为无恶意逃债的故意。
4.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应当低于执行异议审查中的过错标准,即当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不得排除执行。例如,案外人存在为了避税而故意不办理讼争房产变更登记、经催促仍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等故意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才应当认定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陈东对金勤贵所负的债务发生在何芬芬与陈东离婚之后,债务系陈东的个人债务。金勤贵虽对讼争房产实施了财产保全,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其仅为陈东的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定信赖利益。何芬芬与陈东因感情不和早于2013年分居,且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协议离婚时间也早于陈东对金勤贵债务的发生时间,可见双方的离婚行为无明显恶意串通的故意。离婚协议约定中,何芬芬与陈东对共有财产做了较为均等的分割,陈东的责任财产并未因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而明显减少,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无恶意串通逃债的嫌疑。何芬芬主观上不属于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办理讼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等有重大过失的情况,过错程度不足以排除其对讼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何芬芬一直居住于讼争房产,名下除讼争房产外无其他房产,对其主张的对讼争房产的生存权益及支配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陈东的普通债权人对讼争房产的信赖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