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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后从事工作为劳务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工伤赔偿引争议

2014年8月,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以下简称金诺郎餐厅)将张三招用为洗碗工,月工资2000元。2015年1月5日,在工作过程中,张三为了关开水器,被开水烫伤。为申请认定工伤,张三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张三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与金诺郎餐厅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可以认定工伤但不必认定劳动关系,可适用劳务关系予以保护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可以认定工伤但不必认定劳动关系,可适用劳务关系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三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与金诺郎餐厅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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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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