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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旧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20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张三购买的新车曾被维修诉至法院

2007年2月28日,张三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三向该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三,张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三在将车辆送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张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现查明,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三的损失。

律师说法: 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销售欺诈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张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现查明,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三的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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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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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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