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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签订优先认购书真的有用吗?

此文章帮助了19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签订优先认购书却未享受权利 张三起诉

张三通过广告宣传,看中了本市黄金地段一座楼盘。因房屋未建成,只有预售许可证,属于期房,所以价格相较成品房每平米便宜2000元。房产开发商承诺,只要张三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缴纳一定的认购金即可取得房屋的优先认购权,待建成后,会优先通知张三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是对楼号和房型未作约定。张三于是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认购金。一年后,房屋建成,却未通知张三前来认购,导致好户型都被抢光。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取得优先认购权,属于合法意思自治,应予保护。房产公司在房屋建成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张三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已无法再享有优先认购权,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持张三的诉求。

律师说法: 违反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本案中, 张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取得优先认购权,属于合法意思自治,应予保护。房产公司在房屋建成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张三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已无法再享有优先认购权,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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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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