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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起诉要求改判前妻子女的抚养费,法院支持谁?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再婚妻子起诉 要求改判抚养费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李小四系李四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9月张三和李四的父亲均收到李小四的母亲方方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李四按每月2万元给付李小四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李小四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在张三的追问下,李四方称方方曾于2014年4月以李小四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方方曾于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了判决。现因(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四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李四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李四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李小四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李四就支付李小四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律师说法:抚养费认定应综合判断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李四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李四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李四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李小四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李四就支付李小四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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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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