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二.期待利益如何认定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受到动摇,但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没有被法律界广泛接受。我们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至少可以用来阐述合同法第113条“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内涵—违约与损害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这一原理来初步确定“期待利益”的丧失是否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结果: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仍会丧失,那么,违约或事件就不是造成这种利益损失的(事实)原因。
也就是说,违约人与这种“利益丧失”没有关系,不应负任何责任。因而,这种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无需寻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就不会丧失,那也不能就说一定就得赔偿,还得考察“法律的原因”,依据可预见规则来确定。
合同法第113条并没有出现“期待利益”这个词汇。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被表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它更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上的“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失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