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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保险实务中,也有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投保人不交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应该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保险法》第14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则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成立后的人身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鉴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人身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保险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成立时,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是否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国保险法也未排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将其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丽意承保后才生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伤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生效。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文中“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中的分析得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出单的期限,如果因保险人的过错,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极为不公平。因此,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无效,即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投保人是否签收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有已经交纳首期保险费的证明,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订立程序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是:投保人增写投保书(要约),保险人审核投保书、体检书(被保险人不需体检时保险人只审核投保书)、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高额保单时需要调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等资料后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保险人签发保单,投保人签收保单。保险实务中如果按照此程序进行运作,则一般不会发生投保人已交保费而保险人尚未同意承保导致拒赔案件的争议。但现代寿险业的大多做法却是展业人员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后也一并收取了首期保费,这一方面源于随着寿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代理人员的展业也变稠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投保人谨慎投保,避免“随意投保”给保险人带来的大量营运管理费用的支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如果要使合同生效还需要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即使合同未生效,只要一方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该违反义务方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不好计算,所以在签合同前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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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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