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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572人  作者: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合同法》是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及其他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形式相比,继续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的弥补,而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它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即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2)修理、重作、更换。对此《合同法》第111条有明确的规定。

2、采取补救措施

除修理、重作、更换外,《合同法》第111条还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这是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处罚性。

4、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定金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通常说违约责任,只要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中也常约定。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辅以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是推定的过错。无过错原则,也就是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理由主张免责,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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