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第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也不例外。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我国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我国“违约责任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也存在作为补充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严格责任原则有其合理性。其一,《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其二,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其三,严格责任具有自身的优点。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发生在预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是当事人自己商定的,当然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利益。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相比应该比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