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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找人代管吗,未约定保管期间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找人代管吗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问题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不管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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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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