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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租赁物应该怎么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78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

租赁物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使用瑕疵。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承租人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舍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二.租赁物应该怎么确定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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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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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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