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  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权的特点

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权的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下列内容: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权的特点

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

第二,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第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如果先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其作出证明,那么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就负有违约责任。同时后给付方提供担保后或回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方不履行的, 也要负违约责任。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刘珊娥律师
刘珊娥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曾代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比塞塔商业街89号

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张家口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当合同预期违约时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即当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等知识介绍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