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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所为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也包括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是买卖、借贷等合同,也可以是遗赠、免除等单独行为。非法律行为要求为适法行为,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例如、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

(2)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为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如此,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2、主观要件

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但新说认为,债务人、受益人的恶意均为成立要件。

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1) 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照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害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为已足。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说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2) 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又称取得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同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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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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