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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简言之,即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合同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因为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因此案例中程某行使代位权,并不须征得李某的同意。

第二、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因为代位权发生的基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不是象代理权的发生那样,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且是象代理权的行使,单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其结果归于本人。

第三、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在具备代位权的发生要件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需经过诉讼上的确认,也不须法院以强制执行的名义为之,也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债务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于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而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第四、代位权是一种间接权利。它是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非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增加,使债权人的实现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而收取的财产,必须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己受领而满足自己的债权;同时,在债务人有多数债权人时,行使代位权的代位权人也不得就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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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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