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什么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在我国现时的经济生活中,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合同法所列举的三种情况远不足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为了更好地发挥撤销权制度的功能,建议在原来的三种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两种行为作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一是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而且对方明知的。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作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在现在极为常见。尤其现在很多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企业法人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很多公司、企业的股东利用企业监管方面的漏洞,以不合理的高价向其控制的企业出售资产,以达到转移财产和侵吞企业财产的目的。
二.债权人撤销权以什么方式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