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六、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二.留置物的留置期限超了怎么办
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过期限的处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