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中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取得在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此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由于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二、合同承受的特点
1、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2、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合同承受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合同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再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