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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效的。

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根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该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认为对自己有利,他会予以追认,使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认为 对自己不利,他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可见,《合同法》第48条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作了充分的保护。相应地,我们从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该合同可能 会对相对人有利,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甚至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那么,不对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该怎 么保护呢?一般情况下,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善意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相对人根据某些表象特征而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殊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作为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相对应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体现出不同的利益保护而已。

二、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是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二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三是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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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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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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