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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管辖制度有哪些,行使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位权的管辖制度有哪些

1、地域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和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二是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便原则,可操作性强,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

2、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关系。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基本上排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内容。同时也排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立的有效仲裁条款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次债务人不得以仲裁条款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3、涉外管辖。依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又容易产生在涉外代位权诉讼中依照该条规定,债权人是否只能向外国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疑问?笔者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对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来说,《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因此,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可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从而得出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向外国法院提起的结论。

二、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1、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4、货币性

合同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内容作了缩小解释,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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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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