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特点是什么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一下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定金有如下几点特征:
1、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2、定金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之义务均属定金担保范围。
3、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属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主合同获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对于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定金担保合同首先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而其又作为一种担保合同,法律还规定其成立必须具备特殊的要件。定金合同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就定金担保的内容达成合意。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由于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当事人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否则,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很难确定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在定金合同采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此时,虽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质上定金合同的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的,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定金”的字样,用语要规范,否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采取书面的形式。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订立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用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
3、定金担保合同应当记载清楚依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内容。如定金的性质、数额、交付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