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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买卖怎么救济,多次买卖侵犯所有权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多次买卖怎么救济

多重买卖发生在买卖合同领域。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相重合,即形成多重买卖关系。

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其各个买卖合同皆为有效,并不因契约成立之先后而有优劣, 不能认为签订在先的买卖关系的效力优于签订在后的买卖关系的效力。债权平等,是债法通行的原则。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以履行标的物可以分割为前提)。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在此,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依自己之受交付或为登记,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二、多次买卖侵犯所有权怎么办

1、在一般情况下,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因为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又卖给第二买受人,第二买受人据此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而第一买受人由于自己订约在先,认为自己所订的前一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否认后一买卖关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第二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侵害第二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

2、如果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

3、在有些情况下,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急于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侵占所有权还属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侵害了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4、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后,取得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因为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该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构成侵权行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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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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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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