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其他  >  合同担保  >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权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的,留置权也必然随之消失。债权消灭的原因通常有清偿、抵消、混同、免除等。担保债权全部受清偿时,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人因继承或其他原因,成为留置物所有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取得留置权等情形导致债权债务混同时,担保俩梳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不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留置权不消灭,只是随债权转让该第三人。如果担保债权仅一部分消灭,留置权不因而一部分消灭,因为留置权担保的是全部留置权的实现。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也可因一部分债务清偿而减少留置物。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也消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发挥留置物价值方面考虑,因为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权人尚须等待不少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才能实现留置权,在此期间,留置权人因为不是留置物所有人,无权就留置物使用收益,而留置物所有人也因为留置物在留置权人手中无法使用收益,这种情形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都不利,无法发挥留置物的功能。有时甚至会发生因较小数额的债务留置较大价值的留置物,这对债务人很不利,对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这里的“担保”是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担保方式,只要被留置权人认楞即可。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一是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要件。留置梳人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告消灭。因占有的丧失而致使留置权的消灭是经常发生的,但还不是终局的。如果留置权人日后再取得对该留置物的占有,且具备留置权成立要件,可以在该物上为同一债权重新设立留置权。但有时留置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则留置权最终消灭。

二是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而消灭。留置权是一种权利,因此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权利的放弃在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

三是留置权因债权清偿期延缓而消灭。留置权以债权清偿期届满为成立要件。如遇清偿期延缓,则留置权不成立,这种情形下的留置权消灭为暂时的,非终局的。一旦延续期结束而债务人仍然没有清偿债务,留置权即生效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期限,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留置权,反担保,担保人,投资担保,贷款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