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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忠实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由谁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沈阳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居间人忠实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由谁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沈阳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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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于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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