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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40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

判断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应是: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及诺成合同。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居间合同即为成立。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

2、居间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则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

3、居间人要求特殊。居间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均可成为居间人。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属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或提供定约媒介服务,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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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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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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