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咋办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1)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2)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1)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2)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4、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