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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预期违约,怎么处理合同预期违约?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预期违约

根据违约时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届至,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之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而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第94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表示的预期违约称为明示毁约,以行为表明的预期违约称为默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1)毁约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2)毁约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提出毁约的一方无任何不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4)毁约一方的毁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即导致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如果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从义务,一般不能构成预期违约。

构成默示毁约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2)一方需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不会或不能履行,即由主张对方构成默示毁约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合同法》是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默示毁约,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求先履行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保证的,才构成默示毁约。单纯地预见到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已构成默示毁约。笔者认为,《合同法》虽然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但从《合同法》第94条及第108条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制度并非建立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之上,法律仅规定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而并未规定须先中止履行并负通知义务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才能寻求预期违约之法律救济。另外,《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这一救济手段虽已超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一时抗辩权或称延缓抗辩权,仅产生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之规定,及第146条关于“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立法上将债权人受领迟延也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对待。由此,实际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受领迟延、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履行地点和方式不符合约定等违约形态。

二、怎么处理合同预期违约

对于履行不能,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不叮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债务人应承担强制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对于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强制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对于迟延履行,只有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强制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迟延履行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或赔偿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对于受领迟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也可以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前已构成逾期违约的,除债权人有正当理由以外,自债权人受领迟延之次日起,债务人免除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是指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产品在规格、包装方面不符合标准,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且此种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对于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退货这种补救措施实际上就是解除合同,所以只有瑕疵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退货,退货与违约定金、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除可以运用瑕疵履行的救济措施外,债权人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部分履行的,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强制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不要求强制履行的,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定金责任可以适用。对于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的,一般不能够要求强制履行,但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于履行地点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形式,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外,违约还有迟延履行、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形态。合同当事人要规避其中风险,就要把握准这几种情况,逐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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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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