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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介入权的概念,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郑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纪人介入权的概念

行纪人介入权又称“自约”,是指行纪人受委托向第三人出卖或买入货物等,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己为买受人或受让人的一种权利。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原则上应立即在市场上寻求最适合的交易对象,而自己本身不适宜作为卖出者或买入者。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行纪人利用这种委托关系从事对委托人不利的交易。然而,交易的情况是复杂的,有可能行纪人在接受某个委托人的委托买入一种特定商品之后,他并不能很快在市场找到有这种货的人,但是在他自己的货仓里就存有这种货物,此时,如果一概不允许行纪人自己介入,那么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牺牲了市场交易的效率。所以,基于此,法律就赋予行纪人直接介入的权利。

二、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

对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代理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代理委托人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二)直接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三)形成权说,即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特别赋予由行纪人一方以单独行为即发生买卖关系的权利。

对于代理买卖合同说,行纪人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是一种自己代理行为,违背代理制度,为法律所禁止,这种说法不足取。对于直接买卖合同说,既然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则合同的订立是一定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的。而在此,行纪人不需要委托人的承诺,只要行纪人发出介入的同志到达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没有禁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进行介入了。所以这种说法也不可取。对于形成权说,从介入的产生来看,行纪人的介入全是一种单独行为,只要行纪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而无须委托人的承诺。由于行纪人的介入是行纪人一方的行为,因而行纪人的介入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但在此种情况下,也适用有关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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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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