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责任和预期违约责任两种情形。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7条)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4条(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而违约责任规定在第七章。
二、如何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
当我们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它们的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文义解释。解释的结果发现,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有相同之处,都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为适用的前提,适用时容易发生混淆,甚至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所以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还不能将二者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这时就要考虑二者在合同法上的位置以及它的前后的逻辑关系,采取体系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根据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的位置,采用体系解释发现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适用阶段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预期违约责任除外)。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先履行抗辩权的功能丧失取而代之的是违约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责任是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而不根本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行使的结果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合同债的履行效力。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灭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其目的是促使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而违约责任,除预期违约的情形外,则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经济秩序。这才是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