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实现抵押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如何实现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权人要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权得确实存在。
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立抵押不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债务有随时发生的可能,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除了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还必须证明债权的客观存在,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支持其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要求。
(二)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也就是债权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照约定是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证明其债权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证明债务人经催要而未履行。只有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程序是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之一,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并不一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有一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导致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而不必等到所有债权均到期且未获清偿。
国外有将申请拍卖抵押物的程序列入强制执行法,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立法例,在我国没有这一规定,同时由于“流质契约的禁止”,当事人不可以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将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因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后,应主动到登记机关涂消抵押权登记,以解除抵押人财产权利的拘束。同时,设定的抵押只能一次登记一次有效,多次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