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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家不过户怎么办,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此文章帮助了49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二手房买卖卖家不过户怎么办

一购房人因出售人拒绝办理产权手续将售房人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原告史先生诉称,1996年绳先生所在单位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304所)将位于温泉镇环山村304所家属区的一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绳先生,2006年下半年,304所张榜公示允许绳先生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上述房屋,并公布了苗女士为出售住房的联系人,2006年11月15日,苗女士代表绳先生与史先生签订了住房出售合同,原告于当天交纳了房款22万元,苗女士于当日给了原告房屋钥匙和产权证,原告即当日入住该房屋,售房方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但是苗女士、绳先生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苗女士、绳先生立即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

被告苗女士辩称,诉争的房屋不是其所有,2000年其与绳先生已经离婚了,房屋已经过户给了绳先生,其只是买卖房屋的联系人,不是房屋所有人,买卖房屋合同是其签订的,故买卖房屋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其无法给史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不同意史先生诉请。

被告绳先生辩称,房屋买卖的情况自己不清楚,史先生与苗女士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是无效的,绳先生不同意卖房,史先生应该把房屋给被告绳先生,现不同意史先生的诉请。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经审理查明,苗女士与绳先生原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离婚,约定该房屋归绳先生所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产权人亦为绳先生。绳先生原系304所职工,该房屋为其在单位以成本价购得,离婚后该房屋向外出租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房产所有证亦由苗女士持有。2006年,因绳先生自304所购买房屋已经满5年,依照单位规定可以自由买卖,苗女士向304所称绳先生委托其售房,故304所张贴售房公告中该房屋出售联系人为苗女士。史先生得知售房消息后,于2006年11月15日同苗女士签订住房出售合同,购房款共计24万元,史先生支付购房款22万元,苗女士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史先生,约定甲方(苗女士)应于2007 年1月31日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剩余购房款2万元于完成过户后3日内付清。

庭审中,绳先生称于2007年3月才知道房屋被苗女士出售,但并未提起诉讼。该房屋目前尚未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事行为。苗女士系绳先生前妻,并持有房产所有证,向304所称绳先生委托其售房,故304所张贴售房公告中该房屋出售联系人为苗女士。在此情况下,史先生有正当理由相信苗女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利,史先生与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购房对价,苗女士亦已交付房屋及房产所有证,应视为史先生对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苗女士理应依合同为史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原产权人绳先生亦应配合。绳先生主张售房未经过其同意,就苗女士处分其财产造成的相关损失可向苗女士另案主张。最后,法院判决苗女士为史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绳先生、史先生予以协助。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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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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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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