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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逃债虚构还款凭证,笔迹鉴定使真相大白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欲逃债虚构还款凭证

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却以借款已还清为理由,拒不偿还崔女士借款,并出示收条1张,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其还款。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预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了1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000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是虚假的,并申请了鉴定。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崔女士的笔迹。鉴定意见出具后,张先生亦自认收条是虚假的。

笔迹鉴定使真相大白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崔女士向张先生提供了借款,张先生也向崔女士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却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法院并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切勿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将自己置于违法的深渊。上述案件中,法院系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获得了崔女士的谅解,且造成的危害不大,才未对其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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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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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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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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