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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买主无购房资格仍卖房,中介违规居间服务应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明知买主无购房资格仍卖房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名下当时已有2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同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黄某。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当日,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黄某妻子交纳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共计485元。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违规居间服务应担责

中介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某与武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公司居间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黄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黄某辩称,自己曾与中介公司商讨,因妻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帮助出卖1套房屋后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诉出卖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事实,后经该公司上网查询,告知查询结果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自己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黄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按揭代理手续费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费、赔偿抵押登记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共计5。2万元。针对黄某的反诉,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在履行居间义务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黄某未能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系个人资信较差,不配合手续办理、银行拒绝批贷造成的,不同意黄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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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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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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