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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加入父亲之债务,法院判决应承担还款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加入父亲之债务

债权人因找不到债务人,便找到债务人之子要求还款,债务人之子承诺与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赖某州系被告赖某之父。2008年7月7日、7月9日、10月7日,被告赖某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1万元、1万元,并分别具立了借条,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赖某州仅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09年8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偿还。2010年1月9日,被告赖某在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赖某州具立的借条上注明了“此据属实,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字样。后两被告仍未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赖某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赖某事后在被告赖某州所具立的借条上签署“此据属实,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应与被告赖某州共同承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予以支持。11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州、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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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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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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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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