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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代收车辆保管费,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武汉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好心代收车辆保管费

李梅在睢宁县县城中央某商场门口租赁一块场地用于保管车辆,而刘文在该商场门口摆一小摊经营寿司,因此,李、刘二人相处甚好,刘文也有时帮李梅代收车辆保管费。2012年9月的一天傍晚,沙瑞到该商场购物,并将其本田踏板摩托车寄存至李梅的车辆保管处,因李梅正在收取他人的车辆保管费,沙瑞随手将1元钱交给卖寿司的刘文。待李梅回来后,刘文便将1元钱交给了李梅,并告诉李梅是沙瑞所驾驶的摩托车所交的保管费。由于车辆众多加上天色较暗,李梅只是撇了眼刘文所指的方向,但其并不明确哪辆是沙瑞的摩托车。沙瑞从商场出来后,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睢宁县公安局报警。

因李梅、刘文就民事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沙瑞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9000余元。庭审中,刘文辩称其不是保管员,只是代替李梅将保管费暂收,且及时地交给了李梅,对此次赔偿其没有责任。而李梅却辩称钱是从刘文手中接过的,且刘文也未具体指明哪辆车是沙瑞的,造成自己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故刘文也有一定的责任。经睢宁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沙瑞丢失的摩托车价值5187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原告沙瑞将1元保管费交给刘文,但刘文将该钱及时转交给被告李梅,且李梅系该商场车辆实际保管人,故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沙瑞和被告李梅,现沙瑞的摩托车丢失,被告李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李梅一次性支付原告沙瑞赔偿款4000元,本案圆满解决。

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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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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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律师
李雷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
李雷律师成功办理多起商事诉讼案件,是商事诉讼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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