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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惹争议,怎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惹争议

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要改期限也要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执焦点:是否变更合同

张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因此要求将一年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认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经协商签订的,不能由一方说改就改;劳动法规定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变更原订合同。

律师说法:怎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那么,双方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续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以上规定表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终确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期限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依法订立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是否可以变更呢?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要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协商不成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对合同期限存在异议如何处理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处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在未续签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该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只有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再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当订立”,不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针对无效的期限条款而言,即将无效的有固定期限条款通过劳动者的提出确定为无固定期限条款。

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张先生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张先生在合同履行中如要变更合同条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先生如主张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的理由,则应提供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一年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张先生才能要求将劳动合同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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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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