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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时交房,买受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文章帮助了52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时交房

某开发公司与吴某某、朱某某夫妇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08年7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并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因办理银行按揭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某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也未书面通知吴、朱夫妇办理交付手续,吴、朱夫妇也未支付购房款。某开发公司遂起诉,要求吴、朱夫妇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所欠房款;吴、朱夫妇则提出某开发公司未按时交房、未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买受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未按时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某开发商未按时交付商品房原因是与吴、朱办理银行按揭时发生纠纷,吴、朱夫妇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安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开发公司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面通知吴、朱夫妇办理交付手续,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房交付给吴、朱夫妇,但原因是双方在办理银行按揭问题上发生纠纷。但是,某开发公司并未丧失向吴、朱夫妇交付商品房的能力,到起诉时止也未拒绝向吴、朱夫妇交付商品房,某开发公司行为仅属于瑕疵履行,吴、朱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以能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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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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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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